正信希有分第六
金剛般若波羅密經講錄
過的「空法執」的道理重提出來。「知我說法,如筏險者」:如來說法沒有一個眞實的什麼法給你,如來說法就像要過河、過海要用的「筏」一樣。「筏」就是船,用許多大竹竿把它連貫起來,放在水裏當做船,是過河用的工具。如來說法就如「筏喩者」,沒有船筏,不能過煩惱河,渡生死海。爲了要過煩惱河,渡生死海,就需要靠如來說的法門,就如過河需靠筏船一樣。「渡河須用筏,到岸不須船」,比喩什麼呢?在沒有斷煩惱,沒有了生死,需要如來的法,等斷了煩惱,了脫生死,已經到達彼岸了,你還起法執幹什麼呢?那個法已經用不着了,就如筏船,渡了河,不得不捨筏而登岸。現在「金剛經」叫你一念生淨信之心,不能起我執,還不能起法執,下面再解釋「法尙應捨,何況非法」,這兩句文很不容易消,「心印疏」與「新眼疏」都把這個「非法」解爲不是佛法上去了。這兩種註解我都不採取,爲什麽呢?因爲這與經交的本意不合。前面經文是講三種四相,我執四相、法執四相、空執四相,空執在「金剛經」的經文上就叫做「非法相」,現在這兩句經文中的「非法」還是指着前面的那個「非法」,不會解釋到世間法上去。爲什麽不用那兩種解釋呢?我認爲第一、在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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